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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6.3 条 适航要求的相容性

2016-11-1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 36.3 条 适航要求的相容性


必须证明:航空器在表明符合本规定时,在所有条件下都符合构成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各项适航规章:为符合本规定而采取的所有程序,以及本规定为飞行机组制定的所有程序和资料,与构成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各有关适航规章之间也是协调—致的。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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