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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6.7 条 声学更改: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2016-11-1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 36.7 条 声学更改: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a)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所有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b) 一般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本条包括的飞机,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要求如下:

(1) 在表明符合性时,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A的适用程序和条件来测量及评定噪声级。

(2) 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B的第B36.7条和第B36.8条的适用要求来表明符合附件B中第B36.5条所规定的噪声限制。

(c) 第一阶段 飞机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的,除本条(b)款的规定外,以下内容也适用:

(1) 若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该机不得超过型号设计更政之前所产生的噪声级。本规定附件B的第B36.6条的综合评定条款不得用来提高第一阶段噪声级,除非该飞机是第二阶段的飞机。

(2)  除此以外:

(i)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和之后进行试验期间,其功率或推力不得低于经批准的最高功率或推力,并且

(ii)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飞越和横侧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适合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时最安静的适航批准形态。

(d) 第二阶段 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二阶段飞机的,除本条(b)款的内容外,以

下内容也同样适用:

(1)对于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函道比为2或更大的高函道比喷气发动机飞机:

(i)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飞机的噪声级不得超过:

(A) 每个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加上3EPNdB,或

(B) 每个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两者取小者;

(ii) 可以使用本规定附件B的第B36.6条的综合评定来确定符合本款有关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第三阶段加上3EPNdB噪声限制(按适用情况);和

(iii)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飞越和横侧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适合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时最安静的适航批准形态。

(2)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函道比小于2的非高函道比喷气发动机飞机:

(i) 在飞机型号设计更改后,不得成为第一阶段飞机;和

(ii)型号设计更改前进行飞越和横侧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适合于最大批准起飞重量时最安静的适航批准形态。

(e) 第三阶段 飞机如果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那么除本条(b)中的条款外以下的条款适用:

(1)[备用]

(2)如果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要求满足第三阶段噪声级,此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必须是第三阶段飞机。

(3)[备用]

(4)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且在型号设计更改后是第四阶段飞机的,必须保持为第四阶段飞机。

(f) 第四阶段飞机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四阶段飞机的,在更改后必须保持为第四阶段飞机。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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