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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6.9 条 声学更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 36.9 条 声学更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对于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初级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运输类以及限用类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a)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已按本规定获得某一型号证件的飞机,在更改后不得超过本规定第36.501条规定的噪声限制。
(b)型号设计更改前未按本规定获得过任一型号证件的飞机,不得超过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
(1)本规定第36.501条的噪声限制,或
(2)在型号设计更改前按照规定第36.501条规定测量和修正的噪声级。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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