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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36.103 条 噪声限制

2016-11-14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 36.103 条  噪声限制


(a)对于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其噪声级必须按本规定附件A的规定来测量和评定,并按本规定附件B中规定的测量点和第B36.8条的试验程序(或经批准的等效程序)来表明符合性。

(b) 型号审定申请于2006年1月1日之前提交,则必须表明飞机噪声级不超过本规定附录B中B36.5(c)款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

(c) 型号审定申请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则必须表明飞机噪声级不超过本规定附录B中B36.5(d)款中规定的第四阶段噪声限制。申请人可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自愿选择按照第四阶段进行噪声合格审定。如果选择按照第四阶段进行审定,本规定第36.7条(f)的要求适用。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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