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423 条 机动载荷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423 条 机动载荷
每一水平翼面及其支撑结构和具有俯仰控制作用的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的主翼,必须按下列情况所决定的机动载荷来设计:
(a)在速度为 VA 时,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后移动到最大和突然向前移动到最大,直至 操纵止动点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取两者中之最临界情况;
(b)在速度大于 VA时,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后移动随后向前移动,产生下表中法向加速度和角加速度的组合:
情况 | 法向加速度(n) | 角加速度(弧度/秒 2) |
抬头 | 1.0 | +(39/V)nm(nm-1.5) |
低头 | nm | -(39/V)nm(nm-1.5) |
其中:
(1)nm 为用于飞机设计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V 为初始速度,节。
本条情况包括了在“校准机动”(在这种机动飞行中,将俯仰操纵器件突然向一个方向移动,然后又突然反向移动)中可能出现的相应载荷,但“校准机动”的偏度和时间要避免 超过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对抬头和低头两种情况,水平翼面的总载荷是在速度 V 和规定的 法向载荷系数 n 时的平衡载荷,加上由于规定的角加速度所引起的机动载荷增量。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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