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427 条 & 第 25.427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427 条 非对称载荷
(a)水平翼面(非主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偏航和滑流影响引起的非对称载荷与第23.421 至第23.425条规定的飞行情况载荷的组合来设计。
(b)在缺少更合理的资料时,对发动机、机翼、水平翼面(非主翼)和机身外形按常规 的相对位置布局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1)可以假定对称飞行情况最大载荷的 100%作用于对称面一侧的水平翼面上;
(2)必须将下列百分比的载荷施加于另一侧:
百分比=100-10(n-1),其中 n 是规定的正机动载荷系数,但此百分比不得大于 80%。
(c)对于非常规布局的飞机(如水平翼面(非主翼)有较大上反角或水平翼面支撑在垂 尾上的飞机),各翼面及支撑结构必须按单独考虑的每一种规定的飞行情况中同时产生的垂尾和平尾载荷的组合来设计。
[1993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对于按横向突风、偏航机动和滚转机动情况设计飞机时必须考虑到滑流及由于机翼、垂直安定面和其它气动表面气动干扰效应所产生的飞机尾翼上的非对称载荷。
(b) 必须假定平尾受到由下列情况确定的非对称载荷情况:
(1) 第25.331条的对称机动情况和第25.341(a)条的垂直突风情况最大载荷的100%分别作用于对称面一侧的平尾上;和
(2) 此载荷的80%作用于另一侧。
(c) 对平尾有大于±10°的上反角或平尾支承在垂尾上的尾翼布局,各翼面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第25.341(a)条中规定的作用于与航迹成直角的任何方位的突风速度进行设计。
(d) 必须考虑到第25.305(e)条中因抖振情况所造成的尾翼上的非对称载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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