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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第 36.801 条 噪声测量

2016-11-15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 36.801 条 噪声测量


对于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H的B部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和噪声测量点测量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测量。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3175公斤(7,000磅)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如按本规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J的B部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和噪声测量点测量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测量。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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