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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441条

2016-11-1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441条  机动载荷


(a)在直至 VA 的各速度,垂直翼面必须设计得能承受下列各种情况,在计算载荷时可以 假定偏航角速度为零:

(1)飞机在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假定方向舵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操纵止动器或由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度;

(2)假定飞机以本条(a)(1)规定的方向舵偏度偏航到过漂侧滑角。可以假定过漂角等于本条(a)(3)的静侧滑角的 1.5 倍来代替分析;

(3)15°的偏航角,方向舵保持在中立位置(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者除外)。

(b)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按照下列附加的机动情况进行设计,速度范围从 VA到 VD/MD。 在计算尾翼载荷时:

(1)飞机必须偏航到可得到的最大稳态静侧滑角,方向舵处于以下任何一项引起的最大偏转位置:

(i)操纵面止动器;

(ii)最大可用的助力器作用;

(iii)下图所示的驾驶员操纵方向舵的最大的力:

(2)方向舵必须从最大偏转位置突然回到中立位置。

(c)对于某特定速度,(a)(3)所选定的偏航角如果在下列情况中不会被超过,则本条(a)(3) 规定的偏航角可以减小:

(1)稳定侧滑情况;

(2)从大坡度飞行产生的非协调滚转;

(3)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而纠正动作又有延迟。


图  驾驶员操纵方向舵的最大力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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