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36.805条 嗓声限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第36.805条 嗓声限制
(a) 除第36,11条∽的规定外,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中D部分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符合本规定附件J申D部分规定的噪声限制。
(b) 除本条(d)(2)的规定外,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必须表明: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H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中H36.305条规定的适用限制,或: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中J36.305条规定的适用限制。
(c) [备用]
(d) 初级类直升机:
(1)除本条(d)(2)的规定外,申请初级类型号设计批准书并且以前未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的,必须表明对本规定附件H的符合性。
(2)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在下述情况下,不必再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
(i) 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正常类或运输类型号合格证,
(ii)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iii)没有型号设计的声学更改,
(iv)以前未曾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并且
(V)申请转为初级类直升机。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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