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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455条

2016-11-17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455条  副翼


(a)副翼必须按它们经受的下列载荷来设计:

(1)在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中立位置;

(2)在非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下列偏度(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者除外):

(i)在 VA 时,副翼操纵器件突然移动至最大偏度。可以适当考虑操纵系统的变形;

(ii)在 VC 时,此处 VC大于 VA,副翼的偏度足以产生不小于本条(a)(2)(i)得到的滚转率;

(iii)在 VD 时,副翼的偏度足以产生不小于本条(a)(2)(i)得到的滚转率的 1/3。 (b)[备用]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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