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CCAR】第23.45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455条 副翼
(a)副翼必须按它们经受的下列载荷来设计:
(1)在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中立位置;
(2)在非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下列偏度(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者除外):
(i)在 VA 时,副翼操纵器件突然移动至最大偏度。可以适当考虑操纵系统的变形;
(ii)在 VC 时,此处 VC大于 VA,副翼的偏度足以产生不小于本条(a)(2)(i)得到的滚转率;
(iii)在 VD 时,副翼的偏度足以产生不小于本条(a)(2)(i)得到的滚转率的 1/3。 (b)[备用]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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