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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 23.479 条 & 第 25.479 条

2016-11-1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479条  水平着陆情况


(a)对于水平着陆,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1)对于尾轮式飞机,处于正常水平飞行姿态;

(2)对于前轮式飞机,其姿态为下列两种:

(i)前轮和主轮同时接触地面;

(ii)主轮接地和前轮稍离地面。

本条(a)(2)(i)项的姿态可以用于要求按本条(a)(2)(ii)进行的分析中。

(b)在研究着陆情况时,必须把阻力分量与相应的瞬时垂直地面反作用力恰当地组合起 来,阻力分量为模拟把轮胎和机轮加速到着陆速度(起旋)所需要的力。起旋阻力载荷(回弹)迅速减小引起的向前作用的水平载荷必须在向前的载荷达到峰值时与垂直的地面反作用 力相组合,假定机翼升力,且轮胎滑动摩擦系数为 0.8。然而,阻力载荷不得小于最大垂直 地面反作用力的 25%(忽略机翼升力)。

(c)在确定着陆情况的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时,如果缺乏具体的试验或更为合理的分析, 则必须使用附件 D 中阐述的方法。如果使用了附件 D,则设计时采用的阻力分量不得小于 附件 C 中给出的值。

(d)对带有翼尖油箱或由机翼支持的大型外挂质量(如涡轮螺旋桨或喷气发动机)的飞 机,其翼尖油箱和支撑油箱或大型外挂质量的结构,必须根据本条(a)(1)或(a)(2)(ii)水平着陆 情况的动态响应的影响来设计。在计算动态响应的影响时,可以假定飞机升力等于飞机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水平着陆情况


(a) 假定飞机以水平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VL11.25VL2的范围内并处于第25.473条中规定的情况下:

(1) VL1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的VSO(TAS);和

(2) VL2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高度,以及比标准温度高22.8(41)的热天温度下的VSO(TAS)

(3) 申请获准在超过10节的风速下顺风着陆,则必须研究增大接地速度的影响。

(b) 对于尾轮式飞机的水平着陆姿态,必须检查本条规定的情况。此时飞机水平基准线是水平的,按本部附录A2

(c) 对于本部附录A2所示的前轮式飞机的水平着陆姿态,必须检查本条规定的情况并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1) 主轮接地,前轮稍离地面;和

(2) 前轮和主轮同时接地(如果在规定的下沉和向前速度下能够合理地获得这种姿态)

(d) 除本条(a)款中规定的受载情况外,对(a)款中计算的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采用下列规定:

(1) 必须将起落架和直接受影响的连接结构设计成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与一个向后的且不小于该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25%的阻力相结合。

(2) 必须考虑在侧偏着陆中可能出现的最严重的载荷组合。缺乏对此情况的更合理的分析时,应作下列研究:

(i) 应考虑一个等于第25.473条中最大地面反作用力75%的垂直载荷与分别为该垂直载荷的40%25%的向后和侧向载荷相结合。

(ii) 假定减震器和轮胎变形相当于第25.473(a)(2)条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产生的变形的75%。不必考虑该载荷与轮胎泄气的组合情况。

(3) 认为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合力作用在轮轴中心线上。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5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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