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 23.481 条 & 第 25.48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481条 尾沉着陆情况
(a)对尾沉着陆,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1)对于尾轮式飞机,主轮和尾轮同时接地;
(2)对于前轮式飞机,失速姿态或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最大迎角,两者中取迎角较小者。
(b)对尾轮式或前轮式飞机,假定在最大垂直载荷出现以前,机轮的圆周速度已达到了 飞机的水平速度,地面反作用力为垂直的。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尾沉着陆情况
(a) 假定飞机以尾沉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VL1至VL2的范围内,并在第25.473条中规定的情况下,其中:
(1) VL1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的VSO(TAS);和
(2) VL2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高度,以及比标准温度高22.8℃(41℉)的热天温度下的VSO(TAS)。
(3) 认为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合力是作用在主轮轴的中心线上。
(b) 对于尾轮式飞机的尾沉着陆情况,假定按附录A图3,主、尾机轮同时接地,且作用于尾轮上的地面反作用力方向如下:
(1) 垂直向上;
(2) 与地平线成45°角通过轮轴指向后上方。
(c) 对于前轮式飞机的尾沉着陆情况,假定飞机姿态按附录A图3相应于失速迎角,或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最大迎角,两者中取小者。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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