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关于修订《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说明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07-03-15
名 称: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36-R1
关于修订《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自2002年3月20日发布施行以来,已用于国产Y12E、Y8F-600、ARJ21-700等航空器的噪声合格审定和引进的国外民用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审查。该规定对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降低航空器噪声,并防止国外不符合相关噪声要求的老旧飞机进入我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住区与机场越来越近,公众对限制航空器噪声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民航组织(ICAO)及其主要缔约国民航当局对噪声标准不断修订,噪声标准越来越高,目前ICAO已将其噪声标准修订到第7修正案,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已将其FAR36修订到第27修正案,而我国《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主要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Ⅰ卷)第3修正案和FAR36第1至22修正案制定。国际民航组织和FAA新的修正案主要增加了第四阶段航空器的噪声要求,而我国现行噪声限制为第三阶段航空器噪声,明显与国际通行标志不相符合,如果不及时修订,则会使新研制的国产飞机进入国际市场受到限制。
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各国际航标准同步,防止国外不符合现行国际标准的航空器进入我国而造成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配合ICAO安全审计工作,促进我国国产飞机项目的研制和生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修订《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此次修订主要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4到第7修正案和FAR36第23到28修正案的内容。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一)在本次修订中,文字尽量与修订前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原规定中个别虽不妥帖但含义正确的文字,原则上不作修改;对于文字表达过于生涩的条款或有错误的文字,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更改。
(二)由于本规章文字篇幅较大,为跟踪记录修订情况,对本次修订过的条款,在其后标明“[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
(三)在本次修订中,少量修订条款改为备用或被删除后影响条款排列顺序,为了保持原有顺序及序号,保留原有顺序及序号并用方括号将“备用”括出,表示为无效文字。
(四)此次修订中的公式及单位采用公制和英制两种计量制度,英制用圆括号“()”在公制后标出,便于实际使用中相互参照。缩略语的定义及表示方法与修订前的规定相同。
三、修订参考资料
本次修订参考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Ⅰ章第三版,第七修正案和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36的下列6项修正案:
修正案编号 标题 生效日期
Amdt.36-23 权限援引的修订(不适用) 2002.03.01
Amdt.36-24 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和亚音速运输类飞机的噪声审定标准 2002.08.07
Amdt.36-25 直升机的噪声审定标准 2004.07.02
Amdt.36-26 第四阶段航空器噪声标准 2005.08.04
Amdt.36-27 螺旋桨小飞机噪声审定标准的协调 2005.09.06
Amdt.36-28 加强单发螺旋桨小飞机的噪声标准 2006.02.03
四、CCAR-36第一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A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修订案号 | 备注 |
第36.1条 (a)(1) (f)(1) (f)(9) (f)(10) (f)(11) (h)(5) |
√ √ √ √ |
√ √ |
36-24 36-24 36-26 36-26 36-26 36-25 | ||
第36.2条 | √ | 36-24 | |||
第36.6条 (c)(1)(vi)至(x) (c)(3) |
√ √ | 36-26 | |||
第36.7条 (e)(4) (f) |
√ √ | 36-26 | |||
第36.11条 | √ | 36-25 |
B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修订案号 | 备注 |
第36.101条 | √ | 36-24 | |||
第36.103条 (b) (c) |
√ √ |
36-24 36-26 | |||
第36.105条 | √ | 36-26 | |||
第36.201条 | √ | 36-24 |
C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修订案号 | 备注 |
√ | 36-24 | 将B章与C章合并,C章改为保留 |
H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修订案号 | 备注 |
第36.1581条 (a)(2) (a)(3) |
√ √ |
36-24 36-25 |
附件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修订案号 | 备注 |
A | √ | 36-24 36-26 | 将原版本的附件A和B合并,并修订 | ||
B | √ | 36-24 36-26 | 将原版本的附件C修订 | ||
C | √ | 36-26 | 将附件C改为备用 | ||
G | √ | 36-27 36-28 | |||
H | √ | 36-25 | |||
J | √ | 36-25 |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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