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519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顶升和系留装置
(a) 总则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最临界的重量和重心组合情况下,能够承受本条(b)和(当适用时)本条(c)的地面静载荷情况所引起的限制载荷。必须规定每个千斤顶垫的最大允许限制载荷。
(b) 顶升 飞机上必须有顶升用的设施,当飞机支承于千斤顶上时,这些设施必须能承受下列限制载荷:
(1) 当由起落架顶升飞机的最大停机坪重量时,飞机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单独作用于每个顶升点的垂直静反作用力1.33倍的垂直载荷,以及该垂直载荷与0.33倍垂直静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载荷的组合;
(2) 当由飞机其它结构顶升飞机的最大批准顶升重量时:
(i) 飞机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单独作用于每个顶升点的垂直静反作用力1.33倍的垂直载荷,以及该垂直载荷与0.33倍垂直静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载荷的组合;
(ii) 千斤顶垫与局部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单独作用于每个顶升点的垂直静反作用力2.0倍的垂直载荷,以及该垂直载荷与0.33倍垂直静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载荷的组合;
(c) 系留 提供系留点时,主系留点及局部结构必须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20公里/小时(65节)水平风引起的限制载荷。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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