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CCAR】第23.523条 & 第25.523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523条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a)设计重量 必须在直到设计着水重量的各种运行重量下满足水载荷要求。但对于第23.531条中所述的起飞情况,必须采用水面设计起飞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飞滑跑的最大重量)。
(b)重心位置 必须考虑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限制范围内临界重心,以获得水上飞机 结构每一部分的最大设计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a) 设计重量 必须在直到设计着水重量的各种运行重量下满足水载荷要求。但对于第25.531条中所述的起飞情况,必须采用水面设计起飞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飞滑跑的最大重量)。
(b) 重心位置 必须考虑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限制范围内的临界重心,以获得水上飞机结构每一部分的最大设计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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