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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561条 & 第25.561条

2016-11-25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561条  总则

(a)虽然飞机在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 况中保护乘员。

(b)结构的设计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给每一乘员以避免严重伤害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1)正确使用在设计中规定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乘员经受与下列极限载荷系数相对应的静惯性载荷:

(i)向上,3.0,对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4.5,对特技类飞机;

(ii)向前,9.0;

(iii)侧向,1.5;和

(iv)向下,6,当要求按第23.807条(d)(4)的应急出口规定进行审定时;和

(3)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质量项目经受与下列极限载荷系数相对应的静惯性载荷:

(i)向上,3.0;

(ii)向前,18.0;

(iii)侧向,4.5。

(c)具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着陆时为每个乘员提供防护:

(1)机轮收上;

(2)中等下沉速度;

(3)在缺乏详细的分析时,假定经受到下述载荷:

(i)向下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为3;

(ii)地面摩擦系数为 0.5。

(d)如果不能确定应急着陆时飞机翻倒是不大可能的,则结构必须按如下所述设计成能 在飞机完全翻倒时保护乘员:

(1)可以用分析办法表明在下列情况下飞机翻倒的可能性:

(i)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不利组合;

(ii)纵向载荷系数为 9.0;

(iii)垂直载荷系数为 1.0;

(iv)对前三点起落架的飞机,前轮支柱失效且机头触地。

(2)为确定翻倒后作用于飞机上的载荷,必须采用向上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为 3.0,地面 摩擦系数为 0.5。

(e)除了第23.787条(c)的规定外,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不超过本条(b)(3)规定值的各种 载荷下,能约束住那些在轻度撞损着陆时脱落后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总则

(a) 尽管飞机在陆上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况下保护乘员。

(b) 结构的设计必须能在轻度撞损着陆过程中并在下列条件下,给每一乘员以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机会:

(1) 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所有其它为安全设计的设备;

(2) 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3) 乘员分别经受到下列每一项相对于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

(i) 向上,3.0g;

(ii) 向前,9.0g;

(iii) 侧向,对于机身为3.0g;对于座椅及其连接件为4.0g;

(iv) 向下,6.0g;

(v) 向后,1.5g。

(c) 设备、客舱中的货物和其它大件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了本条(c)(2)中的要求之外,必须妥善安置这些物体,如果松脱也不太可能:

(i) 直接伤及乘员;

(ii) 穿透油箱、管路或损坏相邻系统而引发火灾或伤害性的爆炸;

(iii) 使应急着陆后使用的任何撤离设施失效。

(2) 如果这种安置方式(例如,机身安装的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不可行的话,则这种设计应能在本条(b)(3)所确立的载荷条件下固定住每一物件。若这些物件因为经常拆卸而承受严重磨损和撕拉(例如:快速更换内部物件)那么这些局部连接设计应可承受1.33倍的规定载荷。

(d) 在直到本条(b)(3)所规定的各种载荷作用下,座椅和物件(及其支撑结构)不得变形以至妨碍乘员相继迅速撤离。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9年×年×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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