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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572条

2016-11-25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572条  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a)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除非从疲劳的观点衡量已表明该结构、使用应 力水平、材料和预期的使用与已有广泛而满意的服役经验的设计相类似,否则对那些破坏后可能引起灾难性后果的机体结构件的强度、细节设计及制造,必须按下列任何一条进行评定:

(1)疲劳强度检查 用试验或有试验支持的分析方法来表明,结构能承受在服役中预期的变幅重复载荷;或

(2)破损安全强度检查 用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的方法表明,当一个主要结构元件出现疲劳破坏或明显局部破坏后,结构不可能发生灾难性破坏,并且其余结构能够承受其值 为 VC 时临界限制载荷系数 75%的极限静载荷系数。除非在静载荷下破坏的动态效应另有考 虑,这些载荷必须乘以1.15 的系数。

(3)第23.573条(b)的损伤容限评定。

(b)本条要求的每一评定必须:

(1)包括典型的载荷谱(如滑行、地—空—地循环、机动、突风等);

(2)计及任何由于气动面的交互作用而导致的显著影响;

(3)考虑由于螺旋桨滑流载荷和旋涡碰撞抖振导致的显著影响。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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