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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574条

2016-11-2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574条 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对于通勤类飞机:

(a)金属件的损伤容限 对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的评定必须表明,飞机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将避免由于疲劳、腐蚀、缺陷或损伤引起的灾难性破坏。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以外, 对可能引起灾难性破坏的每一结构部分都必须按第23.573条进行这一评定。

(b)疲劳(安全寿命)评定 如果申请人确认,本条(a)的损伤容限要求对某特定结构是 不可行的,则不需要满足该要求。必须用有试验依据支持的分析表明该结构能够承受其使用 寿命期内预期的重复的变幅载荷而不产生可检裂纹。必须采用合适的安全寿命分散系数。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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