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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575条

2016-11-2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575条 检查及其他方法

必须根据第23.571、第23.572、第23.573 或第23.574条要求的评定来确定检查方法,确定部位、周期或其他方法以避免灾难性破坏,并且必须将之纳入第23.1529条要求的持续 适航文件的适航性限制条款。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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