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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611条 & 第25.611条

2016-11-27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11条 可达性措施


对需要维护、检查或其他保养的每个部件,必须在设计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完成这些工作。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必须具有措施,使能进行为持续适航所必需的检查(包括检查主要结构元件和操纵系统)、更换正常需要更换的零件、调整和润滑。每一项目的检查方法对于该项目的检查间隔时间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表明无损检查是有效的并在第25.1529条要求的维护手册中规定有检查程序,则在无法进行直按目视检查的部位可以借助无损检查手段来检查结构元件。

(b) EWIS必须满足25.1719条的可达性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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