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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621条 & 第25.621条

2016-11-27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21条  铸件系数


(a)总则 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的系数、试验 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他流体系统的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 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和(d)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1)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 1.25;

(2)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铸 件,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一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i)具有不小于 1.25 的铸件系数;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渗透或其他经批准 的等效无损检验方法之一的检验,或

(ii)具有不小于 2.0 的铸件系数,100%接受目视和经批准的无损检验方法的检验。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且可接受的统计分析表明可以减少无损检验量,则无损检 验量可以从 100%下调,并且采用抽样原则。

(2)对于铸件系数小于 1.50 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样品进行静力试验并表 明下列两点:

(i)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 1.25 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3.305条的强度要求;

(ii)在 1.15 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3.305条的变形要求。

(3)典型的关键铸件有:结构连接接头、飞行操纵系统零件、操纵面铰链和配重连接件、座椅、卧铺、安全带、燃油箱和滑油箱的支座和连接件以及座舱压力阀。

(d)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或(e)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铸件系数

检验

等于或大于 2.0

100%目视

小于 2.0 大于 1.5

100%目视和磁粉或渗透,或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1.25 至 1.50   

100%目视、磁粉或渗透和射线,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 以减少;

(3)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i)可以采用 1.0 的铸件系数,和;

(ii)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 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e)非结构铸件 非结构铸件不要求进行评定、试验或详细检验。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总则 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它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 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和(d)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1) 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2) 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 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 每一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 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ii) 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或渗透)检验,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的检验。

(2) 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样品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下列两点:

(i) 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5.305条的强度要求;

(ii) 在1.15倍限制载荷的作用下满足第25.305条的变形要求。

(3) 典型的关键铸件有:结构连接接头,飞行操纵系统零件,操纵面铰链和配重连接件,座椅、卧铺、安全带、燃油箱、滑油箱的支座和连接件以及座舱压力阀。

(d) 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它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铸件系数

检    验

等于或大于2.0

小于2.0大于1.5

1.25至1.50

100%目视。

100%目视、磁粉(或渗透)、或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100%目视、磁粉(或渗透)和射线,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2) 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以减少;

(3) 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i) 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ii) 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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