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625条 & 第25.62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25条 接头系数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 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或连接手段;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以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进行的接头设计,不必采用接头系数(如金属钣金的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嵌接);
(c)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d)对于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它们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其能承受第23.561条中所规定的惯性力再乘上 1.33 的接头系数。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 接头本体;
(2) 连接件或连接手段;
(3) 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 下列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 按照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金属钣金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 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 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d) 对于每个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采用第25.785(f)(3)条规定的接头系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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