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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677条 & 第25.677条

2016-11-3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77条  配平系统


(a)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无意的、非正常的或粗暴的调整片操作。在配平操 纵器件的近旁,必须设置指示装置能向驾驶员指示与飞机运动有关的配平操纵器件的运动方向。此外,还必须有设施能向驾驶员指示配平装置在其可调范围内所处的位置,对于横向和 航向配平情况,还要指示其中立位置。这些指示装置必须能被驾驶员观察到,其位置和设计必须防止混淆。俯仰配平指示器必须清晰地标出,在每个经批准的起飞襟翼位置和所有重心 位置下,经验证的安全起飞位置或范围。

(b)配平装置必须设计成当主飞行操纵系统任一连接或传动元件损坏时,用下列方法可 以提供安全飞行和着陆的足够操纵:

(1)对单发飞机使用纵向配平装置;

(2)对多发飞机使用纵向和航向配平装置。

(c)调整片操纵必须是不可逆的,但调整片已作适当的平衡和没有不安全的颤振特性者 除外。不可逆调整片,从调整片到不可逆装置在飞机结构连接处之间的系统部分,必须具有足够的刚性和可靠性。

(d)必须演示在用动力驱动的配平系统出现了使用中可以合理预期的任何可能失控之后 以及考虑到驾驶员察觉失控后的适当延时的情况下,飞机是可以安全操纵的,并且驾驶员能够完成安全着陆所需的一切机动和操作动作。此项演示必须在临界飞机重量和重心位置下进行。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配平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能防止无意的或粗暴的操作,其操作方向必须在飞机的运动平面内并和飞机的运动的直感一致。

(b) 在配平操纵器件的近旁,必须设置指示装置以指示与飞机运动有关的配平操纵器件的运动方向。此外,必须有清晰易见的设施以指示配平装置在其可调范围内所处的位置。该指示装置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清晰标记,在该范围内对于经批准的所有起飞重心位置起飞都是安全的。

(c) 配平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能防止在飞行中滑移。配平调整片操纵必须是不可逆的,除非调整片已作适当的平衡并表明不会发生颤振。

(d) 如果采用不可逆的调整片操纵系统,则从调整片到不可逆装置与飞机结构连接处之间的部分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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