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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683条 & 第25.683条

2016-11-3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83条  操作试验


(a)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当系统承受本条(b)规定的载荷时,从驾驶舱进行操纵,系统 不出现下列情况:

(1)卡阻;

(2)过度摩擦;

(3)过度变形。

(b)试验载荷按下列规定:

(1)对于整个系统,在舵面上有相当于限制气动载荷的载荷;或在第23.397条(b)中的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两者中取小者;

(2)对于辅助操纵系统载荷,应不小于按照第23.405条所确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对操纵系统中受驾驶员作用力的部分施加规定的该系统限制载荷的80%,以及对操纵系统中受动力载荷的部分施加正常运行中预期的最大载荷时,系统不出现下列情况:

(a) 卡阻;

(b) 过度摩擦;

(c) 过度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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