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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691条 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2016-12-0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91条  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如果用人为失速阻挡器(如:推杆器)的功能来表明对第23.201条(c)的符合性,则该系统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根据使用情况调整该系统,必须确定产生向下俯仰操纵时的正负空速。

(b)考虑本条(a)确定的正负空速允差,必须选择产生向下俯仰操纵时的空速,且充分大 于发生不良的失速特性时的空速以保证安全。

(c)除了符合第23.207条的失速警告要求外,发生的故障可能会妨碍系统按要求做出俯 仰动作时,该系统应在所有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

(d)每个系统的设计必须能使驾驶员迅速而正确地将人为失速阻挡器脱开,以避免在按照第23.1329条(b)的要求快速脱开(应急)操纵器件时飞机发生不希望的向下俯仰。

(e)必须制定对整个系统的飞行前检查要求,并在飞机飞行手册(AFM)中规定这一检 查程序。对飞机安全性至关重要的飞行前检查必须纳入 AFM 的限制章节中。

(f)对于带有自动驾驶仪的飞机:

(1)可以按照第23.1329条(b)安装快速脱开(应急)操纵系统以满足本条(d)的要求;和

(2)可用该系统的俯仰伺服器产生失速向下俯仰动作。

(g)在符合第23.1309条时,必须对该系统进行评定,确定任何通告或未通告的失效对飞 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确定机组对这些失效引起的不利情况的处置能力。评定时必须考虑不带该系统对飞机飞行特性的危害,以及在大于选择的失速速度的空速 下发生失效而引起不希望的向下俯仰动作的危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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