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697条 & 第25.697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697条 襟翼操纵器件
(a)襟翼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当襟翼处在符合本规定性能要求的任何位置时,除非操 纵器件作了调整或者被襟翼载荷限制装置自动地移动,襟翼不会从该位置移开。
(b)在空速、发动机功率和姿态的定常或变化的条件下,襟翼随驾驶员操纵或自动装置 的动作的运动速率,必须具有满意的飞行特性和性能。
(c)如果为了符合第23.145条(b)(3)需要襟翼收到未完全收上的位置,则必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襟翼操纵手柄位置,使得在选择超出这些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时,手柄的运动方向必 须有明确的变化。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每个升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能将该升力装置置于第25.101(d)条中规定的起飞、航路、进场或着陆的任一位置。除由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所产生的运动外,升力和阻力装置必须保持在这些选定的位置上而无需驾驶员进一步注意。
(b) 每个升力和阻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使无意的操作不大可能发生。仅供地面使用的升力和阻力装置,如果在飞行中工作可能会造成危险,则必须有措施防止飞行中对其操纵器件进行误操作。
(c) 在空速、发动机功率(推力)和飞机姿态的定常或变化的条件下,各操纵面响应操纵器件动作的运动速率,以及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的特性,必须使飞机具有满意的飞行特性和性能。
(d) 升力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计成,在低于VF+9.0节的任一速度下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作定常飞行时,能将操纵面从全展位置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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