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701条 & 第25.70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701条 襟翼的交连
(a)主襟翼及作为同一系统的有关可动表面,必须:
(1)用可动襟翼表面之间的独立于襟翼驱动系统的机械连接(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来保持同步。
(2)在设计中采取措施,使因襟翼系统失效而可能导致飞机产生不安全飞行特性的概率极小,或
(b)必须表明在各个可动表面(机械交连表面被认为是单个表面)极限位置的任何组合 情况下,飞机均具有安全的飞行特性。
(c)如果在多发飞机上采用襟翼交连,则其设计必须计及由于对称面一边的发动机不工 作而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推力)时飞行所产生的不对称载荷。对于单发飞机和襟翼不受滑流影响的多发飞机,可以假定 100%的临界气动载荷作用在一边,另一边则是70%。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飞机对称面两边的襟翼或缝翼的运动,必须通过机械交连或经批准的等效手段保持同步,除非当一边襟翼或缝翼收上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放下时,飞机具有安全的飞行特性。
(b) 如果采用襟翼或缝翼交连或等效手段,则其设计必须计及适用的不对称载荷,包括对称面一边的发动机不工作而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推力)时飞行所产生的不对称载荷。
(c) 对于襟翼或缝翼不受滑流作用的飞机,有关结构必须按一边襟翼或缝翼承受规定对称情况下出现的最严重载荷,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承受不大于该载荷的80%进行设计。
(d) 交连机构必须按对称面一边受交连的襟翼或缝翼卡住不动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可自由运动,并施加活动面作动系统全部动力所产生的载荷进行设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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