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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723条 & 第25.723条

2016-12-0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723条  减震试验


(a)必须表明,根据第23.473条的规定分别按起飞和着陆重量所选定的用于设计的限制 载荷系数不会被超过。这一点必须用能量吸收试验来表明。但是如在原先已批准的起飞和着陆重量的基础上加大重量,则可以使用分析的方法,该分析必须以能量吸收特性相同的起落 架系统所作过的试验为依据。

(b)起落架在演示其储备能量吸收能力的试验中不得损坏,但可以屈服。此试验模拟的 下沉速度为 1.2 倍的限制下沉速度,并假定机翼升力等于飞机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用于确定着陆载荷的起落架动态特性的分析必须由能量吸收试验验证。必须采用一系列的试验以确保对于第25.473条规定的设计条件分析是有效的。

(1) 在极限设计条件下的能量吸收试验的条件设置必须至少包含设计着陆重量或者设计起飞重量中的产生较大着陆冲击能量的任何一个。

(2) 起落架系统的试验姿态和试验中合适的阻力载荷必须模拟与合理的或者保守的限制载荷一致的飞机着陆条件。

(b) 起落架在演示其储备能量吸收能力的试验中不得损坏,此试验模拟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下沉速度为3.66米/秒(12英尺/秒)并假定在着陆撞击时飞机的升力不大于飞机重量。

(c) 代替本节中规定的试验,通过以以前对能量吸收特性相似的同一基本起落架系统所做试验为基础的分析,可以证实对以前批准的设计重量的改变和较小的设计改变有根据。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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