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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726条 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2016-12-0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726条  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a)如果用落震试验在动态条件下表明满足第23.479 至第23.483条的地面载荷要求,则 必须进行一次符合第23.725条的落震试验。但是落震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第23.725条(a)中规定的落震高度的2.25 倍;

(2)足以产生限制载荷系数的 1.5 倍的高度。

(b)强度符合性证明必须使用第23.479 至第23.483条规定的各设计情况的临界着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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