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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729条 & 第25.729条

2016-12-0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729条  起落架收放机构


(a)总则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起落架收放机构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起落架收起时的最大飞行载荷系数;襟翼收上状态,在直到 1.6VS1 的任何空速下收起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惯性和刹 车扭矩及气动载荷的组合;以及襟翼放下情况的任何载荷系数,直到第23.345条中的相应规定。

(2)起落架和收放机构,包括机轮舱门,必须能承受至少到 1.6VS1 的任何速度下,起 落架在放下位置襟翼在收上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第23.351条中规定的所有偏航情况下引起的载荷。

(b)起落架锁  必须有可靠的措施(除用液压压力者外)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应急操作 可收放起落架的陆上飞机,若不能手动放下起落架,则必须具有措施在 下列情况下放下起落架:

(1)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动力源的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导致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统不能工作。

(d)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须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及驱动指示器 工作所需的开关)或其他手段来通知驾驶员,各个起落架已锁定在放下(或收上)位置。如果使用开关,则开关的安置及其与起落架机械系统的结合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起落架未完全放 下时,指示器误示“放下和锁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时,指示器误示“收上和锁住”。

(f)起落架警告  对陆上飞机,必须提供下列音响或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装置:

(1)该装置在一个或几个油门收回超过正常着陆进场位置而起落架未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将连续发声。不得用油门止动器作为音响装置。如果本条规定的警告装置设有人工停响 措施,则此警告系统必须设计成:当一个或几个油门收回后警告已被暂停时,随后再减小任一油门到(或超过)正常着陆进场位置,将会启动警告装置;

(2)在使用正常着陆程序时,该装置在襟翼放下到超过最大进场的襟翼位置,而起落架未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将连续发声。该装置不得设置人工停响措施。襟翼位置传感器可以 装在任何合适的位置。此装置系统可以使用本条(f)(1)所规定的装置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包括音响警告装置)。

(g)起落架舱内的设备 如果起落架舱内除起落架外还有其他设备,则该设备的设计和 安装必须将轮胎爆破或石块、水和雪等进入起落架舱内造成设备损坏的程度降至最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收放机构


(a) 总则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1) 起落架收放机构、轮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

(i)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的飞行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ii) 在直到1.6VS1(襟翼在设计着陆重量下的进场位置)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刹车扭矩载荷、空气载荷和陀螺载荷的组合;陀螺载荷为机轮旋转所致,机轮边缘的线速度为1.3VS(襟翼在设计起飞重量下的起飞位置)

(iii) 襟翼放下情况的任何载荷系数,直到第条25.345(a)中的相应规定。

(2) 起落架、收放机构和飞机结构(包括轮舱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直到0.67VC的任何速度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除非在此速度下另有措施使飞机在空中减速。

(3) 除了考虑本条(a)(1)(2)规定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情况外,起落架舱门、其操纵机构和支承结构还必须根据对飞机规定的偏航机动来设计。

(b) 起落架锁  必须有可靠的措施能在空中和地面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 应急操作  必须有应急措施可在下列情况下放下起落架:

(1) 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或

(2) 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功能正常。

(e) 位置指示器和警告装置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须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及驱动指示器工作所需的开关)或其它手段来通知驾驶员,起落架已锁定在放下(或收上)位置,该指示和警告手段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如果使用开关,则开关的安置及其与起落架机械系统的结合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起落架未完全放下时误示“放下和锁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时误示“收上和锁住”。开关可安置在受实际的起落架锁闩或其等效装置驱动的部位;

(2) 当准备着陆时如果起落架未在下位锁锁住,必须向飞行机组发出持续的或定期重复的音响警告。

(3) 发出警告的时间必须足以来得及将起落架在下位锁锁住或进行复飞。

(4) 本条(e)(2)所要求的警告不得有容易被飞行机组操作的手动关断装置,以免其可能因本能、无意或习惯性反应动作而关断。

(5) 用于发生音响警告的系统设计必须避免虚假警告或不当警告。

(6) 用于抑制起落架音响警告的系统,其阻止警告系统工作的失效概率必须是不可能的。

(f) 轮舱内设备的保护  位于轮舱内且对于飞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设备必须加以保护,使之不会因下列情况而损伤:

(l) 轮胎爆破(除非表明轮胎不会因过热而爆破)

(2) 轮胎胎面松弛(除非表明由此不会引起损伤)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1218日第二次修订,2009X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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