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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785条 & 第25.785条

2016-12-06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对每一位乘员都必须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座椅或卧铺:

(a)考虑承受经批准的飞行包线内确定的特殊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下的最大载荷系数时,每一座椅和约束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乘员体重至少 97 公斤(215 磅)进行设计。

此外,在确定所有接头和下列连接的强度时,必须将这些载荷乘以 1.33 的系数:

(1)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2)每根安全带和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b)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每个向前或向后的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由座椅、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和肩带组成,以提供第23.562条所要求的保护乘员措施。对于 其他方向的座椅,必须能提供与装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向前或向后座椅同等保护乘员的安全水平,并且提供满足第23.562条要求的保护措施。

(c)对通勤类飞机,考虑承受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 时,每个座椅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乘员体重至少 77 公斤(170 磅)进行设计,并且对前排 座椅必须装有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和肩带,对非前排座椅必须装有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或安全带和肩带,以便承受这些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时能保护每个乘员,使 之头部不致严重损伤。

(d)每一约束系统必须有一个便于乘员撤离的单点脱扣装置。

(e)用于机组成员的约束系统,必须使机组成员在就坐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后能执行所有必要的飞行操作功能。

(f)每个驾驶员座椅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3.395条规定的在主飞行操纵器件上施加驾驶 力所引起的反作用力。

(g)必须有措施在每个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防止妨碍对飞机的操作和在紧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h)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上的每个座椅必须设计成能容纳带有降落伞的乘员。

(i)每个座椅的周围舱内区域,包括结构、内壁、仪表板、驾驶盘、脚蹬和座椅,在乘员头部和躯体(已用约束系统系紧)撞击距离之内必须没有可能致伤的物体、锐边、突出物和 硬表面。如果采用能量吸收的设计或设施来满足这一要求,则当承受第23.561条(b)(2)规定 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时,必须保护乘员不受严重伤害,或者必须按本条(b)、(c) 要求,满足第23.562条规定的乘员保护措施。

(j)每个座椅轨道必须装有止动器以防止座椅滑出轨道。

(k)每一座椅和约束系统可采用诸如某些部件撞损或分离的设计特点来减小在演示符合第23.562条要求时乘员的载荷,否则,系统必须保持完整。

(l)就本条而言,前排座椅是指安装在飞行机组成员位置上的,或与之并排的座椅。

(m)每个沿飞行轴线平行方向安装的卧铺或担架设施,必须设计成前部具有带包垫的端板、帆布隔挡或等效措施,在受到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时,可承受体重 97 公斤(215 磅)的乘员。此外:

(1)每个卧铺或担架必须有乘员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应急情况下可能对乘员引起严重伤害的棱角和突出物;

(2)对卧铺和担架,乘员约束系统的连接必须能承受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 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

(n)批准作为型号设计一部分的座椅和卧铺及其安装是否符合本条静强度要求,可用下列方法来表明:

(1)如结构与常规飞机的形式相同,且已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用结构分析方法;

(2)结构分析和限制载荷静力试验的组合;或

(3)极限载荷静力试验。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对每一位2周岁以上的乘员都必须提供一个座椅(或卧铺,对必须卧床者)。

(b) 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以及附近的飞机部分,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第25.561条和第25.562条中规定的惯性力而受到严重伤害。

(c) 座椅和卧铺必须经批准。

(d) 与通过飞机中心线的垂直平面成夹角大于18°的座椅上的乘员必须用安全带和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来保护头部免受伤害,或用安全带和肩带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任何其它座椅上的乘员必须用安全带以及根据座椅形式、位置和面向的角度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来保护头部免受伤害:

(1) 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的肩带;

(2) 去除头部能撞到的半径范围内的任何致伤物体;

(3) 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

(e) 卧铺必须设计成前部具有带包垫的端板、帆布隔挡或等效设施,它们可承受按第25.561条规定的乘员向前惯性力。卧铺不得有在应急情况下可能使睡卧者严重受伤的棱角和突部。

(f) 每个座椅、卧铺及其支承结构,每根安全带或肩带及其锚固接头,必须按体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每种有关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第25.561条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座椅、卧铺及其支承结构的结构分析和试验时,可以假定向前、侧向、向下、向上和向后的临界载荷(按规定的飞行、地面和应急着陆情况确定)分别作用,或者当各特定方向所要求的强度得到证实时,也可采用选定的载荷组合。卧铺安全带不必承受向前的载荷系数。

(2) 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第25.395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3) 在确定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或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强度时,第25.561条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而不是第25.625条规定的接头系数)。

(g) 驾驶舱工作位置的每个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安全带和肩带组合式约束系统,使驾驶舱内乘员就座并系紧安全带—肩带后能执行该乘员在驾驶舱内所有必要的职责。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约束系统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飞机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h) 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客舱内设置的、在起飞和着陆时指定供空中服务员使用的座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必须靠近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但如果设置在其它位置能提高旅客应急撤离效率时,则也是可以接受的。每个A型或B型应急出口旁边必须有一个空中服务员座椅。而且在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之间,必须根据可行情况均匀设置其它空中服务员座椅;

(2) 在不影响接近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应急出口的条件下,空中服务员座椅应尽量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到其所负责客舱区域的位置;

(3) 布置在当其不使用时不会妨碍通道或出口使用的位置;

(4) 必须布置在能使其乘员被从服务区,储藏间或服务设备掉出的物体撞伤的概率最小的位置;

(5) 面向前或向后,并装有用于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

(6) 装有单点脱扣装置的安全带和肩带组合式约束系统。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式约束系统不工作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i) 每根安全带必须装有金属对金属的锁紧装置。

(j) 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k) 在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机内坐着或走动的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l) 必须表明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每个向前观察员座椅适用于进行必要的航路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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