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787条 & 第25.787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787条 行李舱和货舱
(a)每个行李舱和货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及本规章规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
(2)必须有措施防止货舱内装载物因移动而造成危险,对于任何操纵装置、电线、管路、设备或附件,如其破坏或损伤将影响安全使用,则必须有防护措施。
(3)对位于乘员后面并有结构与乘员分开的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有措施,在极限向前惯性载荷系数为 9.0,并且假定舱内载有允许的最大重量行李或货物条件下,保护乘员免受 货舱或行李舱装载物的伤害。
(b)对货物和行李与旅客在同一舱内的设计,必须有措施在货物受到第23.561(b)(3)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的作用时,并且假设舱内载有允许的最大重量货物或行李 的情况下,保护旅客免受伤害。
(c)对于仅用于装货的飞机,在任何装载情况下,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第23.807条的要求。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储存货物、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设备(如救生船)的每个隔间和任何其它储存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地面载荷情况和第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但位于机内全体乘员之下或之前的隔间不需考虑应急着陆情况所规定的力。如果飞机的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则客舱中的每个储存舱必须是完全封闭的,但为了旅客方便,座椅下和头顶上的储存空间除外。
(b) 必须有措施防止隔间中的装载物在本条(a)规定的载荷下移动而造成危险。如果用于客舱和机组舱中储存舱的上述措施是带锁闩的门,其设计必须考虑到服役中预期的磨损和性能下降。
(c) 如果货舱中装有照明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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