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805条 & 第25.80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805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对于旅客应急出口与飞行机组区的靠近程度不能为飞行机组撤离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的措施的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在飞机两侧必须各有一个出口,或在飞行机组区有一个顶部应急出口;
(b)每个应急出口的位置必须能使机组迅速撤离,其尺寸和形状至少为 483×510 毫米(19 ×20 英寸)的无障碍矩形出口;和
(c)对于每个离地距离不小于1.83 米(6 英尺)的应急出口,必须提供辅助设施。该辅 助设施可以是绳索或任何其他经过演示表明适合于此用途的设施。如果辅助设施是绳索或一种经过批准的等效装置,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设施应连接在应急出口顶部(或顶部上方)的机身结构上,对于驾驶员应急出口 窗上的设施,如果设施在收藏后或其接头会减小飞行中驾驶员视界,则也可连接在其他经批准的位置上;
(2)辅助设施(连同其接头)应能承受 1,765 牛(181 公斤;400 磅)的静载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805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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