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807条 & 第25.807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807条 应急出口
(a)数量和位置 应急出口的安排,必须在任何可能的撞损姿态下保证乘员不挤拥地撤 离,飞机必须至少有下列应急出口:
(1)所有两座或两座以上的飞机,设有多个座舱盖的飞机除外,至少有一个应急出口 设在第23.783条规定的机舱主舱门的对面一侧。
(2)[备用]
(3)如果驾驶舱与客舱用门隔开,且在轻微撞损时很可能堵塞驾驶员撤离,则驾驶舱 必须有一个出口。此时,对于旅客舱,本条(a)(1)要求的出口数量,必须根据该舱的座位数 量单独确定。
(4)旅客门不得位于任何螺旋桨旋转平面或其他有潜在危险之处,以免危害使用此出 口的人。
(b)型式和使用 应急出口必须是可从飞机内外开启的窗户、壁板、座舱盖或外部舱门, 并可提供畅通无阻的开口,其大小足够通过 483×660 毫米(19×26 英寸)的椭圆。用于保证 飞机安全的辅助锁定装置必须设计成从内部用一般的方法来打开。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的内 侧手柄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开启。此外,每一应急出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应急情况时是易于接近的,不需要特别敏捷的动作就能使用;
(2)具有简单明了的打开方法;
(3)布置和标示成即使在黑暗中也易于找到和使用;
(4)有合理的措施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被卡住;
(5)对于特技类飞机,应使每个乘员能在 VSO 与 VD 之间的任何速度下弃机离开;和
(6)对于按尾旋审定的实用类飞机,应允许每个乘员在飞机审定的机动动作可能达到 的最大速度下弃机离开。
(c)试验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每个应急出口能达到其合适的功能。
(d)舱门和出口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要求:
(1)除旅客出入舱门外,在
(i)总客座量等于或小于 15 座时,客舱每侧要求有一个本条(b)规定的应急出口;
(ii)总客座量为 16 至 19 座时,要求有三个本条(b)规定的应急出口,其中一个与出入舱门同侧,两个在另一侧。
(2)必须有措施锁定并保险每个应急出口以防止飞行中因人为疏忽或机械损坏而打 开。此外,必须有供直接目视检查锁定机构的措施,以确定初始开启运动向外的每个应急出 口是否完全锁好。
(3)要求的每个应急出口(齐地板高度的出口除外),必须位于机翼上方,或者,如果 离地不小于 1.83 米(6 英尺),则必须有帮助乘员下到地面的可接受措施。应急出口必须布 置得尽可能均匀,并考虑旅客座椅布局。
(4)除非申请人已符合本条(d)(1)的要求,否则必须有一个应急出口设在旅客登机门对 面一侧。该要求适用于下列情况:
(i)对于客座量为 9 座或 9 座以下的飞机,应急出口至少为 483×660 毫米(19×26 英寸)的矩形出口,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 1/3,位于机翼上方,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 737 毫米(29 英寸),机外跨下距离不大于 910 毫米(36 英寸);
(ii)对于客座量为 10 到 19 座的飞机,应急出口至少为 510×910 毫米(20×36 英寸) 的矩形出口,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 1/3,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 510 毫米(20 英寸)。如果该出口位于机翼上方,机外跨下距离不超过 686 毫米(27 英寸);
(iii)飞机符合第23.561(b)(2)(iv)、第23.803(b)、第23.811(c)、第23.812、第23.813(b)和第23.815条的附加要求。
(e)对于多发飞机,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水上迫降应急出口,除非本条(a)或(d)要求的应急出口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适用情况下,飞机每侧水线以上有一个符合本条(b)或(d)尺寸要求的应急出口;
(2)如果侧面的应急出口不能在水线以上,则必须有易接近的矩形顶部出口,尺寸不 小于 510 毫米(20 英寸)宽 910 毫米(36 英寸)高,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 1/3。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807条 应急出口
(a) 型式 就本部而言,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1) I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具有宽不少于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203毫米(8英寸)的矩形开口。
(2) II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1120毫米(44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矩形开口。II型出口必须是地板齐平的出口,但位于机翼上方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出口在机内的跨上距离不得大于250毫米(10英寸),在机外的跨下距离不得大于430毫米(17英寸)。
(3) III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910毫米(3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矩形开口,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510毫米(20英寸)。如果出口位于机翼上方,其机外跨下距离不得大于690毫米(27英寸)。
(4) IV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少于660毫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60毫米(6.3英寸)、位于机翼上方的矩形开口,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机外跨下距离不大于910毫米(36英寸)。
(5) 机腹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由客舱经过承压壳体和机身下部蒙皮的出口。此型出口的尺寸和实际构形必须在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且起落架放下时具有至少与I型出口同样的撤离率;
(6) 尾锥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由客舱经过承压壳体和承压壳体之后可打开的机身锥体的后部出口,打开尾锥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而且只需一个操作动作。
(7) A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1,066毫米(42英寸)、高不少于1,829毫米(72英寸)、圆角半径不得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8) B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813毫米(32英寸)、高不少于1,829毫米(72英寸)、圆角半径不得大于152毫米(6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9) C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762毫米(30英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得大于250毫米(10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b) 跨下距离 本条所述的跨下距离,是指该开口的底部到机身向外延伸的可用踏脚处之间的实际距离,该踏脚处的尺寸应大到足以不需用目光和感觉探索即起作用。
(c) 超尺寸应急出口 大于本条规定尺寸的开口,无论是否是矩形均可采用,只要本条规定的矩形开口能内接在此开口内,而且被内接矩形开口的底部满足规定的跨下和跨上高度要求。
(d) 不对称性 成对应急出口不需完全位置相对和尺寸一致。然而在本条(g)中所许可的乘客座位数应基于两个应急出口中较小的。
(e) 均匀性 出口应考虑乘客座椅的分布,尽可能均匀布置。
(f) 位置
(1) 每一个所要求的乘客应急出口必须易于接近,并且其布置能为乘客提供最有效的撤离措施。
(2) 如果每侧仅提供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而飞机又没有尾锥型或机腹型应急出口,那么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必须位于客舱的后部,除非其它位置能提供乘客更有效的撤离措施。
(3) 如果每侧提供的与地板齐平应急出口多于一个,并且飞机不是客货混合构型,那么客舱每侧的每端至少要有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
(4) 对于要求在机身每侧要有多于一个以上乘客应急出口的飞机,在机身每一舱段每侧的相邻出口的距离不得超出18米(60英尺),测量应在两个最近的出口边缘平行飞机纵向轴线进行。
(g) 要求的类型和数量 许可的最大乘客座椅数取决于机身上每侧的应急出口类型和数量。除非在本条(g)(1)至(g)(9)中作进一步限制,机身每侧的特定类型出口最大许可乘客座椅数规定如下:
A型 | 110 |
B型 | 75 |
C型 | 55 |
I型 | 45 |
II型 | 40 |
III型 | 35 |
IV型 | 9 |
(1) 对于客座量为1至9座的,至少在机身每侧要有一个IV型或更大的机翼上方应急出口。如果在机翼上方不能提供出口,那么至少要在机身每侧有一个满足最小III型门尺寸的出口。
(2) 对于客座量多于9座的,每一出口必须是III型或大于III型。
(3) 对于客座量是10至19座的,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一个III型或更大的出口。
(4) 对于客座量是20至40座的,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必须是II型或更大的出口。
(5) 对于客座量是41至110座的,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必须是I型或更大的出口。
(6) 对于客座量多于110座的,在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必须包括至少两个I型或更大的出口。
(7) 所有III型出口许可的最大组合客座量是70,由少于三排座椅分开的机身每侧的两个III型出口,所能许可的最大组合客座量为65。
(8) 如果设有A型、B型或C型出口,那么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两个C型或更大出口。
(9) 如果设有旅客用机腹型出口或尾锥型出口,而且飞机处于因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折断而造成的最不利出口开启条件下这些出口能提供至少与III型出口相同的撤离率时,则可以允许按下列规定增加客座量:
(i) 一个机腹型出口,增加12个客座;
(ii) 一个尾锥型出口(在承压壳体上具有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1,524毫米(60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并具有符合第25.810(a) 条的经批准辅助设施),增加25个客座;
(iii) 一个尾锥型出口(在承压壳体的开口尺寸,跨上及跨下距离至少与III型应急出口相等,并且开口顶部距客舱地板的高度不少于1,420毫米(56英寸)),增加15个客座。
(h) 额外出口 下列出口还必须满足第25.809条至25.812条适用的应急出口要求,并且必须易于接近:
(1) 客舱中超出应急出口最少数量要求的每一紧急出口。
(2) 从客舱可进入的、大于或等于II型出口但是小于1,170毫米(46英寸)宽的任何其他与地板齐平的门或出口。
(3) 任何其他的机腹型或尾锥型乘客出口。
(i) 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无论是否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除非满足本条(g)要求的应急出口已满足这些要求:
(1)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9座的飞机,飞机每侧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IV型尺寸的出口;
(2)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的飞机,对每35名旅客(或不足35名的尾数)在飞机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III型尺寸的出口,但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飞机每侧各一个。可以通过采用更大出口或其它措施提高客座量与出口之比,只要能表明在水上迫降期间飞机的撤离能力有相应提高;
(3) 如果侧面出口不能设在水线以上,则必须用同等数量、尺寸不小于III型尺寸的出口,易于接近的顶部带盖舱口来代替侧面出口,但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35座的飞机,只需要一个顶部带盖舱口来代替所要求的两个III型侧面出口。
(j)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对于旅客应急出口与飞行机组区的靠近程度不能为飞行机组撤离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的措施的飞机,以及客座量大于20座的所有飞机,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应设置在飞行机组区。此类出口的尺寸和位置应足以使机组能迅速撤离。在飞机两侧必须各有一个出口,或代之以一个顶部带盖舱口。每个出口必须包含一个至少为483×510毫米(19×20英寸)的无障碍矩形出口,除非能通过一名典型的机组成员圆满地演示了出口的实用性。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9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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