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811条 & 第25.81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811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a)每个客舱内的应急出口和舱门,必须在外部作标记,并且采用下列规定使之从飞机 外面易于识别:
(1)有明显的目视识别图形;
(2)在应急出口上或邻近处,有永久的图案或标牌示出打开应急出口的方法。如果适用,也包括其他任何特殊的指示。
(b)此外,对通勤类飞机,应急出口和舱门必须在内部作标记,25.4 毫米(1 英寸)高的 白色“出口”二字衬于 51 毫米(2 英寸)高的红底上,这些标志还必须是自身发亮或独立 的内部电照明,并且其最小亮度至少是160 微朗伯。如果客舱内照明基本相同的话,上述配 色可以相反。
(c)此外,如果要求符合第23.807(d)(4)有关应急出口的要求,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
(2)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3)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
(4)操作手柄的位置和从机内开启出口的说明,必须有一个从相距 760 毫米(30 英寸) 处可辩读的标记;
(5)每个旅客登机门的操作手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 0.51 坎每平方米(160 微朗伯);
(ii)位于醒目处,并且即使有乘员拥挤在出口近旁也能被应急照明灯照亮。
(6)旅客出入舱门的锁定机构如果是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必须作标记如下:
(i)绘有红色圆弧箭头,箭身宽度不小于 19 毫米(3/4 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 圆弧半径约等于 3/4 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 70°;
(ii)当手柄转过全行程并开启锁定机构时,手柄的中心线落在箭头尖点 25 毫米(1 英寸)的范围内;
(iii)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书写“开”字(字高为 25 毫米(1 英寸))。
(7)除符合本条(a)的要求外,每个应急出口的外部标记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包括一条圈出该出口的 51 毫米(2 英寸)宽的色带;
(ii)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 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 45%;“反射率”是物体反射 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 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 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 30%。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
(b) 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c) 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
(d) 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下列部位必须有标示:
(1) 在每个旅客应急出口近傍的每条主过道上方必须有旅客应急出口位置的标示。如果净空高度不足,则必须把标示设在高过头部的其它可行位置。如果能从某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多个出口,则该标示可用于指示多个出口;
(2) 紧靠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必须有旅客应急出口标示。如果能从某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两个出口,则该标示可用于指示两个出口;
(3) 在挡住沿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个隔框或隔板上,必须有标示来指示被隔框或隔板挡住的应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则指示可以设置在其它适当的位置上。
(e) 操作手柄的位置和从机内开启出口的说明,必须以下述方式显示:
(1) 在每个旅客应急出口上或其附近,必须有一个从相距760毫米(30英寸)处可辩读的标记。
(2) 对每个A型、B型、C型、I型的旅客应急出口操作手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i) 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0.51坎每平方米(160微朗伯);
(ii) 位于醒目处,并且即使有乘员拥挤在出口近傍也能被应急照明灯照亮。
(3) 〔备用〕
(4) 对每个A型、B型、C型、I型或II型旅客应急出口,如果其锁定机构是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必须作标记如下:
(i) 绘有红色圆弧箭头,箭身宽度不小于19毫米(3/4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3/4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ii) 当手柄转过全行程并开启锁定机构时,手柄的中心线落在箭头尖点±25毫米(1英寸)的范围内;
(iii) 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水平地书写“开”字(汉字字高至少为40毫米;英文字高为25毫米(1英寸))。
(f) 每个要求能从外侧打开的应急出口及其开启措施,必须在飞机外表面作标记,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 机身侧面旅客应急出口的外部标记,必须包括一条圈出该出口的50毫米(2英寸)宽的色带;
(2) 包括色带在内的外部标记,必须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3) 非机身侧面的出口(如机腹或尾锥出口)的外部开启措施(包括操作说明在内,如果适用)必须醒目地用红色作标记,如果背景颜色使红色不醒目,则必须用鲜明的铬黄色作标记。当开启措施仅设置在机身一侧时,必须在另一侧上有同样效果的醒目标记。
(g) 本条(d)要求的每个标示,在文字上可用“出口”字样来代替“应急出口”这一术语。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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