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813条 & 第25.813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813条 应急出口通道
(a)对于通勤类飞机,通向窗口型的应急出口通道不能被座椅或座椅靠背挡住。
(b)此外,如果按第23.807条(d)(4)的要求对应急出口进行合格审定,则必须提供下列应急出口通路:
(1)从过道到旅客出登机门的通道不得有障碍物,宽度至少为 510 毫米(20 英寸)。
(2)旅客的登机门附近必须提供足够的空间,便于协助旅客撤离,且不得使通道的无障碍宽度低于 510 毫米(20 英寸)。
(3)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要经过客舱之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必须是无障碍的。但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帘布。
(4)如果客舱之间的隔板上装有门,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锁闩装置必须能承受当门受到第23.561(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引起的惯性载荷。
(5)如果从任一旅客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经过将客舱与其他区域分开的门口区,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当门受到第23.561(b)(2)规定的极限 静载荷系数引起的惯性载荷时,锁闩装置必须能承受门所引起的载荷。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每个所要求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可到达的,而且其位置能保证有效撤离。应急出口必须考虑到旅客的分布情况,尽可能的均匀,但座舱两侧出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必对称。当规定每侧只需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而飞机又没有尾锥型或机腹型应急出口时,该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必须设置在客舱后段,除非其它位置使其成为更有效的旅客撤离口。当规定每侧需要一个以上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时,每侧必须至少有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设置在靠近座舱的每一端头,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客货混装布局。此外,应急出口通路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必须有通道从最近的主过道通往每个A型、B型、C型、I型或II型应急出口和连通各个旅客区域。通往A型和B型出口的每条通道不得有障碍物,宽度至少为914毫米(36英寸)。旅客区之间的通道以及通往I型、II型或C型应急出口的通道不得有障碍物,宽度至少为510毫米(20英寸)。
除客舱内有两条或多条主过道的情况外,每个A型或B型应急出口的位置必须能使旅客从前后两个方向沿主过道通向该出口。当有两条或多条主过道时,两条主过道之间必须设置若干宽度至少510毫米(20英寸)的无障碍横向过道,其设置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有一条横向过道通向最近的主过道与A型、B型应急出口之间的每一条通道;
(2) 必须有一条横向过道向最近主过道与I型、II型或III型应急出口之间的每一条通道的邻接区;但当连续三排座椅之内有两个III型应急出口设置于两排座椅之间时,可以只用一条横向过道,但此横向过道必须通向从最近主过道到每个应急出口的两条通道之间的邻接区。
(b) 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足够的空间,便于机组人员协助旅客撤离:
(1) 每个辅助空间在地板上必须是矩形,必须有足够空间使机组成员在直立时能够有效地协助撤离者。该辅助空间不得使通道的无障碍宽度减小到低于出口所要求的无障碍宽度;
(2) 对于每个A型、B型出口,无论是否有第25.810(a)条要求的辅助设施,都必须在出口的每一侧设置辅助空间;
(3) 对于安装在客座数超过80人的飞机中的每个C型、I型或II型出口,无论是否有第25.810条(a)要求的辅助设施,都必须在通道的一侧提供辅助空间。
(4) 对于每个C型、I型或II型出口,如果有第25.810条(a)要求的辅助设施,必须在通道的一侧提供辅助空间。
(5) 对于根据第25.807条(d)(3)(ii)(疑为(g)(9)(ii))可以增加25个客座的尾锥型出口,如果有第25.810条(a)要求的辅助设施,必须提供辅助空间。
(6) 必须有一个或多个手柄,使得机组成员能够稳定自己:
(i) 当手动使用辅助设施(如适用)时,和
(ii) 撤离过程中帮助乘客时。
(c) 对于每个III型或IV型应急出口,必须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通路:
(1) 从最近过道到每个出口的通路。此外,对于客座量等于或大于60座的飞机,其每个III型出口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i) 除(c)(1)(ii)的要求外,对于与过道应急出口一侧相邻的每排座椅不超过2个座椅的舱内布局,必须提供宽度至少为254毫米(10英寸)的无障碍通道作为通路;而对该区域相邻的每排座椅为3个座椅的布局,则上述宽度至少为510毫米(20英寸)。通道宽度必须在相邻座椅调节到最不利位置时测定。所要求的通道宽度中心线相对应应急出口中心线的水平偏离不得大于127毫米(5英寸);
(ii) 可用两条通道(仅用于椅排之间)代替一条254毫米(10英寸)或510毫米(20英寸)的通道,但其每条的宽度必须至少为152毫米(6英寸),并要直接通向每一应急出口前的无障碍空间(相邻出口不得共用一条通道)。通道宽度必须在相邻座椅调节到最不利位置时测定。出口前的的无障碍空间范围,垂直方向必须从地板直至天花板(或至侧壁行李箱底部),前后必须从前通道前缘至后通道后缘,从出口向内的距离则不得小于机上最窄旅客座椅的宽度。应急出口的开口必须完全处在无障碍空间的前后边界范围之内。
(2) 除了通路之外,还有以下补充要求:
(i) 对于客座量等于或大于20座的飞机,在距出口不小于机上最窄旅客座椅宽度的一段距离内,座椅、卧铺或其它突出物(包括处于最不利位置的椅背)均不得阻挡该出口的投影开口或妨碍出口的开启;
(ii) 对于客座量等于或小于19座的飞机,如果有补偿措施能保持出口的有效性,则在上述区域可以有小的障碍。
(3) 对于每个III型应急出口,无论其飞机的客座量大小,都必须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标牌:
(i) 能让所有坐在通道附近并面朝通道的人辩读;
(ii) 准确地说明或图示出口开启方法,包括手柄操作;
(iii) 如果出口为可卸舱盖时,说明舱盖重量,并指出舱盖卸下后的妥当安放位置。
(d) 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椅到达任何规定的应急出口要经过客舱之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必须是无障碍的。但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帘布。
(e) 在起飞和着陆时坐人的任一客座与任一乘客紧急出口之间不可设置舱门,例如通过任何出口通道(包括过道、横廊和通道)的舱门。
(f) 如果必须经过将从起飞和着陆时坐人的任一机组成员座椅(驾驶舱座椅除外)和任一紧急出口分开的门,则此门必须具有将其闩住在打开位置的措施。锁闩装置必须能承受当门相对周围结构受到第25.561(b)条所述的极限惯性力时所造成的载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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