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 第25.819条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对于在主舱下面设置服务舱(该舱在滑行和飞行期间可以有人、但在起飞与着陆期间不得有人)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a) 每个下层服务舱必须至少有上述两条应急撒离路线,供该舱中的乘员在正常和应急照明条件下迅速撤至主舱:在该舱两端各一条,或两条相隔较远。这些路线的安排,必须考虑失去活动能力者在别人帮助下撤离,使用撤离路线不得依赖任何有动力的装置,路线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堵塞的可能性:起火、机械故障或结构破损、或者有人挡住撤离路线或站在其顶部出口处。一旦飞机的主电源系统或舱室的主照明系统失效,每个下层服务舱的应急照明必须自动接通。
(b) 在驾驶舱与每个下层服务舱之间,必须有双向通话设施,并且在失去正常的电源系统后仍可工作。
(c) 必须有在正常与应急情况下都能听见的应急音响警报系统,使得驾驶舱内的机组成员,和在每个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处的机组成员,均能对下层服务舱中的乘员发出应急警报。
(d) 每个下层服务舱必须有乘员易于觉察的设施,指示何时应系好座椅安全带。
(e) 如果机上装有广播系统,则每个下层服务舱内部必须设置扬声器。
(f) 对每个被允许待在下层服务舱的乘员,必须有一个朝前或朝后的座椅,该座椅应满足第25.785(d)条的要求,并且必须在乘员就坐时能承受最大飞行载荷。
(g) 在下层服务舱与主舱之间运送人员或设备,或两者兼运的动力升降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每个升降梯的外部操纵开关(除应急停止按钮之外)的设计,必须在升降梯门打开、或在本条(g)(3)要求的口盖打开时,或在两者均打开时,能够防止升降梯启动;
(2) 一按即可使升降梯停止的应急停止按钮必须装在升降梯内部和升降梯的每个入口处;
(3) 必须有可用于撤离升降梯内人员的口盖,当升降梯处于任何位置时,不用工具即能从升降梯内部和外部打开该口盖。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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