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831条 & 第25.83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831条 通风
(a)每个客舱和驾驶舱必须适当通风,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超过 1/20000。
(b)对于增压飞机,驾驶舱和客舱内的通风空气,在通风、加温、增压或其他系统和设 备正常工作和合理可能的失效或故障时,必须没有有害或危险浓度的燃气和蒸气。如果在驾驶舱区域有合理可能积聚危险数量的烟,则必须能在完全增压的情况下迅速排烟,而减压不 超出安全限度。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在正常操作情况和任何系统发生可能的失效而对通风产生有害影响条件下,通风系统都必须要能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不致过度疲劳和不适来完成其职责。通常情况下通风系统至少应能向每一乘员提供每分钟250克(0.55磅)的新鲜空气。
(b) 机组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或蒸气。为此,采用下列规定:
(1)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浓度超过1/20,000即认为是危险的。可使用任何可接受的检测一氧化碳的方法进行测试;
(2) 必须表明飞行期间机组舱或客舱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
(c) 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增压或其它系统和设备出现有合理可能的故障或功能失常后,仍能满足本条(b)的规定。
(d) 如果在驾驶舱区域有合理可能积聚危险数量的烟,则必须能在完全增压的情况下迅速排烟,而减压不超出安全限度。
(e) 除了本条(f) 规定的以外,必须有措施使下列隔舱和区域内的乘员能独立控制所供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而与供给其它隔舱和区域的空气温度和流量无关:
(1) 驾驶舱;
(2) 驾驶舱以外的机组成员舱和区域。除非在所有运行条件下,该舱或区域都是靠同其它隔舱或区域互换空气来通风的。
(f) 如果满足下列各条,则不要求有措施使飞行机组能独立控制驾驶舱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
(1) 驾驶舱和客舱的总容积不超过23立方米(800立方英尺);
(2) 通风空气进气口及驾驶舱和客舱之间的空气流动通道的布置,能使两舱之间的温差在3℃(5℉)以内,并且使两舱乘员均有足够的通风;
(3) 温度和通风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飞行机组接近。
(g) 任何概率很小的失效情况发生后,在给定温度下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下面曲线所定出的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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