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CCAR】第25.832条 座舱臭氧浓度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必须表明飞行时飞机座舱中的臭氧浓度符合下列要求:
(1) 在32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9,750米)以上的任何时刻,不超过0.25/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
(2) 在27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8,230米)以上任何3小时期间,不超过0.1/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时间加权平均值)。
(b) 在本条中“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760毫米汞柱压力的状态。
(c) 必须根据飞机的使用程序和性能限制进行分析或试验,当证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表明满足本条要求:
(1) 飞机不能在座舱臭氧浓度超过本条(a)规定限度的高度上运行;
(2) 含有臭氧控制设备的飞机通风系统,能使座舱臭氧浓度保持在不高于本条(a)规定的限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如何快速访问翼知堂?
第一步,关注“翼知堂”的公众号;
第二步,将“翼知堂”公众号的标识添加到桌面,建立桌面快捷方式;
未来,您随时点击“翼知堂”公众号的桌面快捷图标,即可直接访问。
另外,将“翼知堂”在您关注的订阅号清单中“置顶”,也是不错的选择,但仍然没有建立桌面快捷图标直接和便捷。
第三步,点击“翼知堂”公众号主页面底端的菜单选项,即可访问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