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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841条 & 第25.841条

2016-12-1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841条  增压座舱


(a)如果申请在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在增压系统发生任何可能的失效或故障的情况下能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大于 4,500 米(15,000英尺)。

(b)增压座舱必须至少有下列控制座舱压力的活门、控制器和指示器:

(1)两个释压活门,当压力源提供最大流量时能将正压差自动限制在预定值(当内压大于外压时,压差为正值)。释压活门的组合排气量必须足以保证任一活门的失效不会引起 压差显著升高;

(2)两个负压差释压活门(或其等效装置),能自动防止会损坏结构的负压差出现。然而,如果设计能合理地预防其故障,则一个活门即可;

(3)使压差能迅速平衡的装置;

(4)一个自动调节器或人工调节器,能控制进气或排气,或控制两者,以维持要求的内压和空气流量;

(5)向驾驶员指示压差、座舱压力高度和座舱压力高度变化率的仪表;

(6)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有警告指示器,当超过压差的安全值或预先调定值时,以及超过座舱压力高度 3,000 米(10,000 英尺)时发出指示;

(7)如果结构不是按压差(直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和着陆载荷的组合来设计的,则驾驶员处应设置警告标牌;

(8)假如在出现发动机带动的座舱压气机继续转动或从任何压气机的引气继续供气将造成危险故障时,那么就需要一种措施停止压气机的转动或从座舱将气排走。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载人的增压座舱和隔舱必须装有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飞机最大使用高度上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超过2,400米(8,000英尺)。

(1) 如果申请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设计为在增压系统任何可能的失效情况发生后乘员不会经受到座舱压力高度超出4,500米(15,000英尺)。

(2)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失效情况而导致释压后不会使乘员经受超出下列座舱压力高度:

(i)7,600米(25,000英尺),超过2分钟;或

(ii)12,000米(40,000英尺),任何时段。

(3) 在评估座舱释压情况时应考虑机身结构、发动机和系统的失效。

(b) 增压座舱必须至少有下列控制座舱压力的活门、控制器和指示器:

(1) 两个释压活门,当压力源提供最大流量时能将正压差自动限制在预定值(当内压大于外压时,压差为正值)。释压活门的组合排气量必须足以保证任一活门的失效不会引起压差显著升高;

(2) 两个负压差释压活门(或其等效装置),能自动防止会损坏结构的负压差出现。然而,如果设计能合理地预防其故障,则一个活门即可;

(3) 使压差能迅速平衡的装置;

(4) 一个自动调节器或人工调节器,能控制进气或排气,或控制两者,以维持要求的内压和空气流量;

(5) 驾驶员和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的仪表,用来指示压差、座舱压力高度和绝对压力变化率;

(6) 驾驶员和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的警告指示器,当超过压差的安全值或预先调定值时,以及超过座舱压力高度限制时能发出指示。座舱压差指示器上相应的警告标记,要满足对压差限制的报警要求;音响或目视信号(座舱高度指示装置除外)要满足对座舱压力高度限制的要求,当座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米(10,000英尺)时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

(7) 如果结构不是按压差(直到释压活门的最大调定值)和着陆载荷的组合来设计的,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应设置警告标牌;

(8) 本条(b)(5)和(b)(6)及第25.1447(c)条所要求的压力传感器,其分布及传感系统的设计必须保证,一旦任何客舱或机组舱(包括上、下厨房)泄压,上述规定的警告和自动显示装置应能立刻动作,使得减压引起的危险不致过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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