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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856条 隔热/隔音材料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机身的隔热/隔音材料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VI部分规定的火焰传播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本条不适用于本部附录F第I部分定义的“小件”。
(b)客座量等于或大于20座的飞机,安装在飞机机身下半部分的隔热/隔音材料(包括将该材料固定在机身处的手段)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VII部分规定的抗火焰烧穿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本条不适用于FAA认为对抗火焰烧穿性没有贡献的隔热/隔音的安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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