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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869条 系统防火

2016-12-1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电气系统部件

(1) 电气系统的部件必须满足第25.831(c)条和第25.863条中有关的防火和防烟要求;

(2) 位于指定火区并在紧急程序中使用的设备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3) EWIS部件必须符合25.1713条的要求。

(i) 应与可燃流体、管路隔离;

(ii) 除正常的电缆绝缘层之外,应再套上电绝缘软管或其它等效物。(b) 在泵出口一侧的可能含有可燃蒸汽或液体的每一真空系统导管和接头,如果位于指定火区内,则必须满足第25.1183条的要求。在指定火区内的其它真空系统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c) 氧气设备和管路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1) 不得位于任何指定火区内;

(2) 必须加以防护,免受任何指定火区可能产生或逸出的热量的影响;

(3) 其安装必须使得所漏出的氧气不致点燃正常工作时存在的和因任何系统失效或故障而聚积的油脂、油液或蒸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8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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