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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907条 & 第25.907条

2016-12-1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907条  螺旋桨振动


(a)必须表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除常规的定距木制螺旋桨外,每一螺旋桨振动应力不 得超过螺旋桨制造人已表明的连续安全使用的应力值。这必须用下列方法之一来表明:

(1)通过螺旋桨的直接试验测定应力;

(2)与已完成该测量的类似装置作比较;

(3)能证明该装置安全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试验方法或使用经验。

(b)除常规的定距木质螺旋桨外,其他类型螺旋桨在需要时必须出示安全振动特性证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必须按实际测量或同已作过实测的类似安装进行比较,来确定任何正常的使用条件下螺旋桨桨叶振动应力的大小。

(b) 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业已表明对连续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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