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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925条 & 第25.925条

2016-12-1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925条 螺旋桨的间距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桨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地面间距起落架处于静压缩状态,当飞机处于水平起飞姿态或滑行姿态(取最临 界者)时,每一螺旋桨与地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 180 毫米(7 英寸)(对前轮式飞机), 或 230 毫米(9 英寸)(对尾轮式飞机)。此外,对于装有使用液压或机械装置吸收着陆冲击 的常规起落架支柱的飞机,当处于临界轮胎完全泄气和相应的起落架支柱压缩到底的水平起飞姿态时,螺旋桨与地面之间必须具有正的间距。对于采用板簧支柱的飞机应表明在与 1.5g 相应的挠度下,具有正的间距。

(b)后安装螺旋桨除(a)所规定的间距外,后安装螺旋桨飞机必须设计成,当飞机处于 正常起飞和着陆的可达到的最大俯仰姿态时,螺旋桨不会与跑道表面接触。

(c)水面间距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 460 毫米(18 英寸),除非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第23.239条的规定。

(d)结构间距  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 25 毫米(1 英寸),加上考虑有害的振动 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径向间距;

(2)螺旋桨桨叶或桨叶柄整流轴套与飞机各静止部分之间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13 毫米(12 英寸);

(3)螺旋桨其他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的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桨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 地面间距  起落架处于静压缩状态,当飞机处于水平起飞姿态或滑行姿态时(取最临界的姿态),每一螺旋桨与地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80毫米(7英寸)(对前轮式飞机)或230毫米(9英寸)(对尾轮式飞机)。此外,当处于临界轮胎完全泄气和相应的起落架支柱压缩到底的水平起飞姿态时,螺旋桨与地面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b) 水面间距  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60毫米(18英寸),如果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第25.239(a)条的规定则除外。

(c) 结构间距

(1) 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25毫米(1英寸),加上计及有害的振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径向间距。

(2) 螺旋桨桨叶或桨叶柄整流轴套与飞机各静止部分之间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3毫米(1/2英寸)。

(3) 螺旋桨其它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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