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945条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945条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a) 总则 喷液系统在所有预定的运行条件下必须以发动机正常工作所需的规定流量和压力提供液流。如果液体会冻结,则液体的冻结不得损伤飞机或对飞机性能有不利影响。
(b) 液箱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的液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液箱必须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液体和结构载荷而无损坏;
(2) 装机后的液箱必须能承受1.5倍最大工作压力的内压而无损坏或渗漏;
(3) 如果装有通气装置,则在所有正常飞行条件下通气必须有效。
(4) [备用]
(5) 每一液箱必须具有不少于液箱容量2%的膨胀空间。在飞机的正常地面姿态下,不可能由于疏忽装满膨胀空间。
(c) 在下列情况下,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的排放口必须按第25.1455条设计和定位:
(1)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的液体是易冻的;
(2) 液体在飞行或地面运行过程中是可能排放的。
(d) 供每台发动机使用的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液箱的可用容量,必须足以使飞机能按批准的喷液增大功率(推力)使用程序运行。耗液量的计算必须根据与预期的发动机输出功率(推力)相适应的最大批准流量,并且必须计及温度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以及任何其它可能改变所需液量的因素。
(e) 本条不适用于燃油喷注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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