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981条 燃油箱点燃防护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981条 燃油箱点燃防护
(a) 在可能由于燃油或其蒸气的点燃导致灾难性失效发生的燃油箱或燃油箱系统内的任一点不得有点火源存在。必须通过以下表明:
(1) 确定燃油箱或燃油箱系统的最高温度低于预期燃油箱内燃油的最低自燃温度,并留有安全裕度。
(2) 证实其内的燃油可能被点燃的每个油箱内,任何一处的温度不会超过本条(a)(1)确定的温度。如果某些部件的工作、失效或故障可能提高油箱内部的温度,则必须在每一部件所有可能的工作、失效和故障条件下验证本条。
(3) 证实点火源不会由每个单点失效、每个单点失效与每个没有表明为概率极小的潜在失效条件的组合或者所有没有表明为极不可能的失效组合引起。必须考虑制造偏差、老化、磨损、腐蚀以及可能的损伤的影响。
(b) 除本条(b)(2)和(c)规定的以外,一架飞机上每一燃油箱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时间均不得超过本部附录N中定义的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FEET)的3%,或所评估机型机翼燃油箱的可燃性暴露时间,取较大者。如果机翼不是传统的非加热铝制机翼,则必须在假定的、与传统的非加热铝制机翼油箱等效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1) 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时间应按照本部附录N来确定。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2) 除主燃油箱以外,飞机上的任何燃油箱,只要有部分位于机身轮廓线以内,就必须满足本部附录M规定的可燃性暴露标准。
(3) 本段用到的术语:
(i) 等效的传统非加热铝制机翼燃油箱,是一个位于亚音速飞机非加热半硬壳式铝制机翼内的整体油箱,该机翼在气动性能、结构能力、油箱容量以及油箱构型上与所设计的机翼相当。
(ii) 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在本部附录N中定义,是指在一个机型机队运行的各个航段距离范围内,每个燃油箱的空余空间处于可燃状态的时间比例。
(iii) 主燃油箱指直接向一台或多台发动机供油,并且在每次飞行过程中持续保持所需燃油储备的燃油箱。
(c) 本条(b)不适用于采用减轻燃油蒸气点燃影响措施的燃油箱,该措施使得燃油蒸气点燃所造成的损伤不会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d) 必须建立必要的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检查或其它程序,以防止依照本条(a)的燃油箱系统内形成点火源;油箱可燃性暴露时间超过本条(b)的允许值;以及按照本条(a)或(c)采用的任何措施的性能和可靠性的降低。这些CDCCL、检查和程序必须纳入第25.1529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飞机上可预见的维修行为、修理或改装会危及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的区域内,必须设置识别这些关键设计特征的可视化措施(如用导线的颜色编码识别隔离限制)。这些可视化措施也必须被认定为CDCCL。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9年×月×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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