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011条 & 第25.101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 总则
(a)如果滑油系统及部件已经依据发动机适航要求获得批准,并且那些要求等同于或比 本章中相应的要求更严格,则滑油系统及部件不需要再次获得批准。如果本章中要求更严格,则必须进行验证以表明符合要求。
(b)每台发动机必须有独立的滑油系统,在不超过安全连续运转温度值的情况下,能向 发动机供给适量的滑油。
(c)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飞机在临界运行条件下的续航时间与同样条件下批准的发动机最大允许滑油消耗率的乘积,加上用于保证循环和冷却的适当余量。
(d)对于没有滑油转输系统的滑油系统,只能考虑油箱的可用油量。不得考虑发动机滑 油管路、滑油散热器内的滑油量和顺桨储油。
(e)如果有滑油转输系统,并且转输油泵能将输油管路中的一些滑油输入主发动机滑油 箱,则可将转输油泵能从这些管路中输出的油量计入滑油油量内。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滑油系统
第25.1011条 总则
(a)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独立的滑油系统,在不超过安全连续运转温度值的情况下,能向发动机供给适量的滑油。
(b) 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飞机在临界运行条件下的续航时间与同样条件下批准的发动机最大允许滑油消耗量的乘积,加上保证系统循环的适当余量。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可用下列燃油/滑油容积比来代替按飞机航程计算滑油需用量的理论分析:
(1) 对于没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30∶1;
(2) 对于具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40∶1。
(c) 如果经过发动机实际滑油消耗数据的证实,可以采用大于本条(b)(1)和(2)规定的燃油/滑油容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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