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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193条 & 第25.1193条

2016-12-2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193条  发动机罩及短舱


(a)整流罩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 载荷。

(b)在飞机处于正常的地面和飞行姿态时,必须有迅速、全部地排出整流罩各部分液体 的设施。可以通过试验、分析或两者共同表明排放工作,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预期的正常气动压力分布情况下,每个排放设施能够完成其设计功能,不得在会引起着火危险处排放。

(c)整流罩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d)开口后方位于开口后至少 61 厘米(24 英寸)距离范围内的每个零件是耐火的。

(e)由于靠近排气系统出口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的各部分必须是耐火的。

(f)对于装有多台增压式发动机的飞机,每个短舱的构造和设计应使在起落架收起状态下 发动机舱内出现的着火不能烧穿整流罩或短舱,不能进入发动机舱以外的短舱区域。

(g)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其设计必须使发动机舱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 而进入其他任何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1193 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


(a) 整流罩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载荷。

(b) 整流罩必须满足第25.1187条的排液和通风要求。

(c)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和发动机附件部分之间有隔板的飞机上,一旦动力装置的发动机动力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附件部分整流罩的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是防火的;

(2) 必须满足第25.1191条的要求。

(d) 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的。

(e) 每架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任何火区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外蒙皮而进入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2) 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满足本条(e)(1)的要求;

(3)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或附件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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