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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195条 & 第25.1195条

2016-12-2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195条  灭火系统


(a)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安装灭火系统并且表明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为每个发动机舱服务的灭火系统,但是对于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装置的燃烧室、涡轮及尾喷管部分,如果表明其着火是可控制的,则这 些部分除外;

(2)灭火系统、灭火剂剂量、喷射速率和喷射分布必须足以灭火。可以使用单独的“一次喷射”式灭火系统;

(3)短舱的灭火系统必须能够同时对被防护短舱的每个火区进行防护。


(b)如果在按本规定合格审定的飞机上安装辅助动力装置,则必须有为辅助动力装置舱 服务的满足本条(a)(2)要求的灭火系统。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1195 灭火系统


(a) 必须有为每个指定火区服务的灭火系统,但是对于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及尾喷管部分,如果表明其着火是可控制的,则这些部分除外。


(b) 灭火系统、灭火剂剂量、喷射速率和喷射分布必须足以灭火。必须通过真实的或模拟的飞行试验来表明,在飞行中临界的气流条件下,本条(a)规定的每一指定火区内灭火剂的喷射,可提供能熄灭该火区内的着火并能使复燃的概率减至最小的灭火剂密集度。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燃烧加温器以及其它燃烧设备可以使用单独的“一次喷射”式灭火系统。对于每个其它的指定火区,必须提供两次喷射,每次喷射要有足够的灭火剂密集度。


(c) 短舱的灭火系统必须能够同时对被防护短舱的每一火区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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