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303条 & 第25.1303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最低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a)一个空速表;
(b)一个高度表;
(c)一个航向指示器(无陀螺稳定的磁罗盘);
(d)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最大重量大于 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一 个大气静温表,或一个能将其指示换算为大气静温的大气温度表;
(e)一个速度警告装置,用于下列情况:
(1)涡轮发动机飞机;
(2)按第23.335条(b)(4)和第23.1505条(c)确定 VMO/MMO 和 VD/MD 的其他飞机,条件 是 VMO/MMO 大于 0.8VD/MD。当速度超过 VMO+6 节或 MMO+0.01 时,速度警告装置必须向 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他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该警告装置的制造允 差的上限不得超过规定的警告速度。该警告装置的下限必须设置成使骚扰性警告减至最少。
(f)当安装有姿态指示器时,该仪表必须设计成,除了进行必要的视差修正外,飞行机组无法调整姿态基准标记与水平刻线间的相对位置。
(g)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
(1)如果空速限制随高度变化,则空速表必须具有表明 VMO 随高度变化的最大允许空 速指示;
(2)高度表必须是灵敏型的;
(3)对于客座数不小于 10(不含驾驶员座位)并获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批准的通 勤类飞机,必须具备第3 套姿态仪表,该仪表
(i)由独立于发电系统的电源供电;
(ii)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能持续可靠地工作至少 30 分钟;
(iii)工作独立于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
(iv)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无需选择便可工作;
(v)位于仪表板上局方认可的位置处,使得任一驾驶员从其工作位置上清晰可见并便于使用;
(vi)在所有使用阶段都得到适宜的照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a) 下列飞行和导航仪表的安装必须使每一驾驶员从其工作位置都能看到该仪表:
(1) 大气静温表,或可将其指示换算为大气静温的大气温度表;
(2) 带秒针的或数字式的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3) 航向指示器(无陀螺稳定的磁罗盘)。
(b) 每一驾驶员工作位置处必须安装下列飞行和导航仪表:
(1) 空速表。如果空速限制随高度变化,则该表必须指示随高度变化的最大允许空速VMO;
(2) 高度表(灵敏型);
(3) 升降速度表(垂直速度);
(4) 带有侧滑指示器(转弯倾斜仪)的陀螺转弯仪,但按有关营运条例装有在360度俯仰和滚转姿态中均可工作的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大型飞机,只需有侧滑指示器;
(5) 倾斜俯仰指示器(陀螺稳定的);
(6) 航向指示器(陀螺稳定的磁罗盘或非磁罗盘)。
(c) 飞机应根据下列规定的情况安装相应的飞行和导航仪表:
(1) 涡轮发动机飞机和VMO/MMO大于0.8VDF/MDF或0.8VD/MD的飞机,需有速度警告装置。当速度超过VMO+6节或MMO+0.01时,速度警告装置必须向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它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该警告装置的制造允差的上限不得超过规定的警告速度;
(2) 有压缩性限制而本条(b)(1)要求的空速指示系统未向驾驶员指示MMO的飞机,在每一驾驶员工作位置处需有马赫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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